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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正常死亡者由醫療機構或死者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由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
死亡證明書有以下用途:
(1)移往殯儀館辦進館手續。
(2)火葬場登記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請或靈骨塔購買。
(3)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除戶。
(4)病故本人有勞保,在二年內皆可辦理,超過即不受理。
(5)病故本人有農保,受益人在二年內可申請喪葬津貼。
(6)病故本人有公保,在五年內皆可辦理。
(7)病故本人有商業保險,依所買契約理賠。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9)定期存款除戶后,攜帶戶籍謄本與死亡證明書1張,解約提款。
(10)不動產過戶轉移與繳交遺產稅(只需準備除戶后的戶籍謄本即可,不需死亡證明書)。
火化證明在無特殊情況下,手續是這樣的:
(1)喪屬攜帶亡故者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書到殯儀館指定地點掛號;
(2)殯儀館安排火化具體事宜并出具火化證明;
(3)攜亡故者骨灰憑火化證明集中安放骨灰。
但是,非正常死亡人員和無名、無主尸體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時,應當提供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后由殯儀服務單位專用車輛運送到存放遺體專門場所。需要做檢驗鑒定的遺體,可以運送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指定的尸體檢驗機構存放。
異地人員死亡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時,應當提供由醫院出具死亡的證明。后由殯儀服務單位專用車輛運送到存放遺體專門場所。需要做檢驗鑒定的遺體,可以運送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指定的尸體檢驗機構存放。
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公民的遺體,市區內的,應當安葬在專門公墓內;鄉(鎮)、村內的,應當安葬當地專門公墓或者指定地點。市區內的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公民進行土葬,必須持死亡人員戶口、居民身份證及死亡證明到市專門的殯葬服務站辦理土葬手續。鄉(鎮)、村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需進行土葬的,必須按照前款規定的條件到鄉(鎮)民政部門辦理土葬手續。